防爆救生圈燈技術條件,本安型救生圈自亮浮燈技術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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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救生圈燈產品,如需要幫助請致電13337982885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船用防爆燈的型號編制、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貯存和使用說明書。
本標準適用于船用防爆燈的設計和生產。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191-2000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3836.1-2010 《爆炸性環境 第 1 部分:設備 通用要求》
GB3836.4-2010 《爆炸性環境 第 4 部分:由本質安全型"i" 保護的設備》
GB3836.20-2010 《爆炸性環境 第 20 部分:設備保護級別(EPL)為Ga級的設備》
GB4208-2008 《外殼防護等級》(IP 代碼)
GB/T13384 《機電產品包裝通用技術條件》
中國船級社指導性文件《船舶與海上設施用電子電氣設備型式試驗指南-2010》
3 產品型號含義
4 要求
4.1 環境適應性
4.1.1 高低溫
防爆燈在環境溫度-1℃~30℃條件下應能正常工作,不得出現涂層龜裂、脫落或零件變形等缺陷。
4.1.2 濕熱
防爆燈在環境濕度為20%~95%環境條件下,防爆燈應能正常工作,測量變化量應符合要求。
4.1.3 傾斜和搖擺
防爆燈在橫傾22.5度,縱傾10度,橫搖±45度,周期10秒:縱搖±10度,周期7秒的條件下,應能正常工作。
4.1.4 振動
防爆燈在頻率1Hz-50Hz,最大加速度為20m/s2的三向振動環境條件應能正常工作。無機械損傷、接觸不良和緊固件松動等現象。
4.1.5 沖擊
防爆燈的外殼部件和透明罩應能承受GB3836.1-2010中23.4.3.1規定的沖擊,而不產生影響防爆性能的變形或損傷。
4.1.6 跌落
防爆燈的機械性能應能承受GB3836.1-2010中23.4.3.2規定的跌落,而不產生影響防爆性能的變形或損傷。
4.1.7 鹽霧
防爆燈的防鹽霧能力應能承受GB/T 2324.17中規定中規定的鹽霧條件下48h,而無明顯銹蝕和鍍層脫落等現象。
4.1.8 霉菌
防爆燈的絕緣零部件和油漆件防霉能力在應能承受GB/T 2324.16中規定的方法2和28d的條件下應不低于2級要求。
4.2 電源變化
防爆燈在電源變化為額定電壓的+6%~-10%的條件下應能正常工作。
4.3絕緣電阻
防爆燈導電部分和外殼之間的絕緣電阻應不小于2MΩ。
4.4 介電強度
防爆燈導電率比較之間及與外殼間的介電強度應能承受交流50HZ、2010V 的試驗電壓(有效值)歷時1min,而無擊穿或閃絡現象。
4.5 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
防爆燈不同電位的導電零件之間的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應符合GB3638.2-2010的有關規定。
4.6 結構
4.6.1 防爆燈的燈泡與透明罩的間距最小為5mm。
4.6.2 隔爆型防爆燈接合面的表面平均粗糙度Ra不低于6.3um。
4.6.3 隔爆型防爆燈的透明罩與外殼的連接不應采用螺紋結構。
4.6.4 隔爆型防爆燈的緊固應符合GB3638.2-2010中第10章的規定。
4.6.5防爆燈允許的最高表面溫度應符合GB 3836.1-2010中5.1.2對Ⅱ婁電氣設備的規定。
4.6.6隔爆型防爆燈的外殼強度應符合GB 3836.2-2010中第11章的規定而不出現影響隔爆性能的變形或損壞。
4.7 材料要求
4.7.1 防爆燈的外殼和其他零部件應采用對化學、機械等作用具有充分抵抗能力的材料制成。外殼材料可采用鋁合金或塑料。鋁合金外殼應符合GB3836.1-2010第8章規定。塑料外殼應符合GB3836.1-2010第7章規定。
4.7.2 防爆燈采用的絕緣材料的相比漏電起痕指數級別按GB3836.3-2010附錄F中II級規定。
4.7.3 防爆燈彈性密封件經熱老化后的硬度IRHD變化量不應超過20%。
4.7.4 防爆燈的透明罩應采用高膨化、抗機械、熱和化學作用而不影響其光學性能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沖擊、跌落和熱劇變后而不損壞。透光率不低于40%
4.8 防護等級
防爆燈的外殼的防護等級為IP66.
4.9 外觀
防爆燈外觀應符合下列要求:
a)構件及零件應無變形,電鍍件應無銹蝕。
b)表面涂膜應均勻,無脫落,劃傷,無凝結和氣泡,顏色均勻和色調一致。
c)緊固件無松動和銹蝕現象。
d)玻璃應清晰,透明,不應有劃痕。
5 檢驗方法
5.1一般檢查
目測檢查防爆燈外觀、標記、銘牌和警告標志等。結果應符合4.9和第7章的要求。
5.2結構檢驗
目測檢查防爆燈的防爆結構。結果應符合4.6要求。
5.3高低溫
按GB/T 2423.1-2010中規定的方法進行-20℃的低溫試驗;按GB/T 2423.2-2010中規定的方法進行50℃的高溫試驗。結果應符舍4.1.1的要求。
5.4濕熱
接GB 2423.4-1993中交變試驗方法進行試驗2周期。試驗后檢查防爆燈的性能,并測量絕緣電阻。結果應符合4.1.2的要求。
5.5傾斜與搖擺
按GB 2423.31中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結果應符合4.1.3條的要求。
5.6振動
按GB 2423.10-1995中規定的方法進行振動試驗。結果應符合4.1.4的要求。
5.7沖擊
防爆燈的塑料外殼和外殼部件、輕合金外殼、鑄鐵外殼、保護網和透明罩.按GB 3836.1-2010中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結果應符合4.1.5的要求。
5 8跌落
可攜式防爆燈按GB 3836.1-2010中23.4.3.2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結果應符合4.1.6的要求。
5.9鹽霧
按GB/T 2423.17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結果應符合4.1.7條的要求。
5.10防霉
防爆燈的絕緣零部件和油漆件應按GB/T 2423.16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結果應符臺4.1.8的要求.
5.11電源變化
防爆燈接電源變化為額定電壓+6%~-10%,每次運行15min,檢查防爆燈的工作情況。結果應符合4.2的規定。
5.12絕緣電阻
用250v、l.5級兆歐表測量防爆燈帶電零部件之間、帶電零部件與外殼之間的絕緣電阻。測量熱態絕緣電阻時,防爆燈輸入額定電壓運行2 h,然后斷電,并在5min內測量完畢。結果應符合4.3的要求。
5.13介電強度
按GB/T 3246-1994中5.1.2規定的方祛進行試驗。結果應符合4.4的要求。
5.14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
按GB/T 14048.1-2010中附錄G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結果應符合4.5的要求。
5 16燈泡與透明罩間距
用直尺測量燈泡與透明罩尺寸。結果應符合4.6.1的要求。
5.17表面溫度
防爆燈按向上、向下、水平、向上傾斜45°等狀態放置到50℃的恒溫箱中,按GB 3836 .1—2010中23.4.6.1規定的方法.檢查查防爆燈各部位的溫度,測得的最高表面溫度。結果應符臺4.6.5的要求。
5.18外殼強度
按GB 38362-2010中15.1規定的方法進行.結果應符合4.6.6.的要求。
5.19外殼材料
非金屬外殼和外殼的非金屬部件按GB 3836.1-2010中23.4 .7規定的進行試驗,結果應符合4.7.1條的要求。
5 .20彈性密封材料硬度和老化試驗
按GB 3836.1—2010中附錄D3.3的規定方法進行試驗。結果應符合4.7.3的要求。
5.21熱劇變
防爆燈玻璃透明罩按GB 3836.1-2010中23.4.6.2的規定方法進行試驗。結果班符臺4.7.4要求。
5.22透光率
防爆燈玻璃透明罩按GB/T 5433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結果應符4.7.4的要求。
5.23外殼防護
按GB 4208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結果應符臺4.8的要求。
6檢驗規則
6.1檢驗分類
防爆燈檢驗分為型式檢驗和出廠檢驗
6.2型式檢驗
6.2.1檢驗項目
型式檢驗的項目包括5.1-5.23中的項目。
6.2.2檢驗順序
除另有規定外,一般按5.1-5.23的順序進行檢驗。
6 .2.3檢驗樣品
型式檢驗的樣品不少于2件。
6.2.4判定規則
除另有規定外.全部項目應在同一樣品上進行檢驗,規定的型式檢驗項目經檢驗全部符合要求時,判定型式檢驗合格,若其中任項目不符臺要求時.允許排除故障后進行復驗,復驗符合要求,仍判為臺格。檢驗中如果發生不可修復的損傷時,需加倍取樣進行復驗.若復驗仍不符臺要求時.則判型式檢驗不合格。
6.3出廠檢驗
6.3.1檢驗項目
出廠檢驗包括一般檢驗、結構檢驗、電源變化,燈泡與透明罩間距。
6.3.2檢驗樣品
防爆燈應全數進行檢驗。
6.3.3判定規則
在檢驗中,如果發現有不符合要求的項目,在采取糾正措施后,進行復驗。若復驗仍不符臺要求則判該防爆燈不合格。
7標志
7.1防爆燈標志應標明防爆型式、類別和級別,溫度組別等標志.標志方法應符臺GB 3836.1-2010中第27章的要求。
7.2防爆燈外殼明顯處應放置清晰、永久性的紅色凸、凹紋標記“Ex”和防爆標志。
7.3銘牌應標明以下內容:
a)右上方標記“Ex”;
b)防爆標志;
c)燈具名稱、型號、電壓、功率、產品編號、合格證編號、環境溫度.出廠日期、生產廠名稱:
d)船檢標志。
7.4銘牌應用黃銅或不銹鋼制成,其厚度應不小于0.5mm。
8包裝和貯存
8 .1包裝
防爆燈的防護包裝和裝箱應符合GB/T 13384的規定。包裝木箱應符合GB/T 3742的規定。
8.2貯存
防爆燈應存放在干燥、通風良好的庫房內,并定期(不超過6個月)檢查保管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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