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正在訪問的是
自13年9月1日起救生筏應為自扶正救生筏或帶頂篷兩面可用救生筏,具體信息如下:
自扶正氣脹式救生筏產品,如需要幫助請致電13337982885
認可標準
1. MSC.81(70)經修正的救生設備試驗建議。
2. MSC.48(66)國際救生設備規則。
3. MSC.218(82)《國際救生設備規則》(LSA規則)修正案。
4. MSC.226(82)經修正的《關于救生設備試驗的修訂建議》修正案。
5. 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1996年修正案。
6. MSC.293(87)和MSC.295(87)的相關要求。
7. CCS批準的圖紙。
國內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第4篇第3章相關條款修訂如下:
新增2.1.1(6)如下:
“2.1.1(6)所有新船上所配的救生筏均應為自扶正救生筏(額定乘員6人及以下的救生筏除外)或為帶頂篷的兩面可用救生筏。”
新增2.1.1(7)如下:
“2.1.1 (7)自2013年9月1日起,船舶配備救生筏換新時,救生筏應為自扶正救生筏(額定乘員6人及以下的救生筏除外)或為帶頂篷的兩面可用救生筏。”
新增2.1.1(8)如下:對于僅航行于瓊海海峽的客船,救生筏可使用兩面可用救生筏替代。
刪除2.1.2(6)
原條款號2.1.1(5)、(6)依次改為2.1.1(9)、(10)。
2.1.3條款修訂如下:
“2.1.3 貨船:
(1)除另有規定外,貨船的救生設備應按本條的規定配備。
(2)航行于遠海航區的貨船,救生艇筏應按下列要求配備:
① 所有油船、化學品液貨船和氣體運輸船和船長L≥85m的其他貨船,應不低于按下表2.1.3(2)①的規定配備。
油船/化學品液貨船/氣體運輸船/船長L≥85m的其他貨船救生設備的配備(%) 表2.1.3(2)①
全封閉救生艇 |
氣脹救生筏 * |
救助艇 |
附加救生筏
(存放間距>100m) |
總容量(%) |
每舷100 |
100(可舷對舷轉移) |
1艘
(不計入總容量) |
1或2只(見(5))
(不計入總容量) |
300 |
每舷100(不可轉移) |
400 |
或 |
自由降落救生艇 |
氣脹救生筏 ** |
救助艇 |
附加救生筏
(存放間距>100m) |
總容量(%) |
100 |
每舷100 |
1艘
(不計入總容量) |
1或2只(見(5))
(不計入總容量) |
300 |
* 應視登乘位置距最輕載航行水線的高度,按本章2.4.1要求配備降落設備。
** 每舷至少配1只氣脹式救生筏,其容量應能容納船上總人數,并且至少船舶一舷的救生筏應使用降落設備。
② 對化學品液貨船和氣體運輸船,如載運散發有毒蒸汽或毒氣的貨物[1],其救生艇應為有自備空氣補給系統的救生艇。
③ 對油船、化學品液貨船和氣體運輸船,如載運閃點不超過60°C(閉杯試驗)的貨物,其救生艇應為耐火救生艇。
④ 除油船、化學品液貨船和氣體運輸船外的其他L<85m的貨船,應不低于按下表2.1.3 (2)④的規定配備。
L<85m的貨船救生設備的配備(%) 表2.1.3(2)④
氣脹救生筏 * |
救助艇 |
總容量(%) |
每舷100(可舷對舷轉移) |
1艘 |
200 |
每舷150(不可轉移) |
300 |
* 任何一只救生筏掉失或不能使用時,每舷可供使用的救生筏應為100%,且應視登乘位置距最輕載航行水線的高度,按本章2.4.1要求配備降落設備。
(3)航行于近海航區的貨船,救生艇筏應按下列要求配備:
① 對L>45m的油船、化學品液貨船和氣體運輸船和船長L≥85m的其他貨船,應不低于按上述2.1.3(2)①至③對遠海航區船舶的相應規定配備。
② 除油船、化學品液貨船和氣體運輸船外的其他45m<L<85m的貨船,應不低于按上述表2.1.3(2)④的規定配備。
③ 對L≤45m的貨船(包括油船、化學品液貨船和氣體運輸船),除下述④至⑥另有規定外,應不低于按下表2.1.3(3)③的規定配備。
L≤45m的貨船救生設備的配備(%) 表2.1.3(3)③
氣脹救生筏* |
總容量(%) |
每舷100(可舷對舷轉移) |
200 |
每舷150(不可轉移) |
300 |
* 應視登乘位置距最輕載航行水線的高度,按本章2.4.1要求配備降落設備。
④ 對L≤45m的化學品液貨船和氣體運輸船,如載運散發有毒蒸汽或毒氣的貨物[2] ,應在每舷配備經認可的有自備空氣補給系統的能容納船上總人數的救生艇。此外,全船還應配備1艘救助艇和能容納船上總人數50%的氣脹式救生筏。
⑤ 對L≤45m的油船、化學品液貨船和氣體運輸船,如載運閃點不超過60°C(閉杯試驗)的貨物,應在每舷配備經認可的能容納船上總人數的耐火救生艇。此外,全船還應配備1艘救助艇和能容納船上總人數50%的氣脹式救生筏。
⑥ 上述④和⑤要求的救生艇筏配備可用以下要求等效替代:
(a)至少1艘能在船尾自由降落下水的救生艇(對④所述船舶,應為有自備空氣補給系統的救生艇;對⑤所述船舶,應為耐火救生艇),其總容量應能容納船上人員總數;
(b)每舷至少配1只氣脹式救生筏,其容量應能容納船上人員總數,并至少船舶一舷的救生筏應使用降落設備;
(c)1艘救助艇。
(4)航行于沿海航區和遮蔽航區的貨船,救生艇筏應按下列要求配備:
① 除下述②至④另有規定外,貨船和載運閃點超過60°C(閉杯試驗)貨物的油船、化學品液貨船和氣體運輸船, 配備的救生艇筏的乘員定額數對船上總人數的百分比應不少于表2.1.3(4)的規定:
貨船救生設備的配備(%) 表2.1.3(4)
* 應視登乘位置距最輕載航行水線的高度,按本章2.4.1要求配備降落設備。
② 對載運閃點不超過60°C(閉杯試驗)貨物的油船、化學品液貨船和氣體運輸船,應在每舷配備經認可的能容納船上總人數的耐火救生艇。此外,全船還應配備一艘救助艇和能容納船上總人數50%的氣脹救生筏。
③ 對載運散發有毒蒸氣或毒氣的貨物2的化學品液貨船和氣體運輸船,應在每舷配備經認可的有自備空氣補給系統的能容納船上總人數的救生艇。此外,全船還應配備一艘救助艇和能容納船上總人數50%的氣脹救生筏。
④ 上述②和③要求的救生艇筏配備可用以下要求等效替代:
(a)至少1艘能在船尾自由降落下水的救生艇(對②所述船舶,應為耐火救生艇;對③所述船舶,應為有自備空氣補給系統的救生艇),其總容量應能容納船上人員總數;
(b)每舷至少配1只氣脹式救生筏,其容量應能容納船上人員總數,并至少船舶一舷的救生筏應使用降落設備;
(c)1艘救助艇。
(5)對所有貨船,如從船首最前端或船尾最末端至最靠近的救生艇筏存放地點最近一端之間的水平距離超過100m,除配備上述要求的救生筏外,還應在合理和可行的范圍內配備1只救生筏,其應盡量靠前或靠后存放;或配備2只救生筏,1只盡量靠前,另一只盡量靠后存放。該救生筏或2只救生筏可按能用人力脫開的方式系牢,并不必為能用認可的降落設備降落的類型。在救生筏的存放處,應配備:
① 至少2件救生衣和至少2件救生服;
② 能對存放位置和降落位置的水域提供足夠的照明。當使用便攜式照明時,應有托架,以便能在船舶兩側予以定位放置;和
③ 若船員登乘位置距最輕載航行水線大于4.5米,應至少1具登乘梯或等效的其他登乘設施。”
新增2.1.5如下:
“2.1.5 對2013年3月1日之前安放龍骨的貨船,應滿足建造時所適用法規對救生設備的相關規定。但對于以下情形的貨船,應結合最近一次年度檢驗,但不遲于2013年9月1日,船上至少應補充配備拋投式自扶正救生筏或為帶頂篷的兩面可用救生筏,總容量應能容納船上總人數的100%:
(1)船上未配備救生筏;
(2)船上已配備救生筏,但總容量不能容納船上總人數。”
新增2.2.4(3)如下:
“2.2.4(3)對于2009年9月1日前建造的貨船,應在2013年9月1日前為每個船員配備一件救生服;”
原條款號2.2.4(3)改為2.2.4(4)。
[1]參見《國際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第17章以及《國際散裝運輸液化氣體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第19章中緊急脫險需加呼吸保護的貨品。
[2]參見《國際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第17章以及《國際散裝運輸液化氣體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第19章中緊急脫險需加呼吸保護的貨品。
充脹方式:救生筏從船上投落后即可自動充脹展開,即使船舶瞬間沉沒未做投落操作,筏在靜水壓力釋放器的作用下仍可從水中浮出并自動充脹展開。
最大存放高度:安裝高度距水面18-42m。
氣脹式救生筏使用簡解
一、概述
氣脹式救生筏種類繁多,目前適用漁業船舶使用的有A型、B型、Y型、YJ型,乘員有6人、10人、14人、15人、20人、25人,適用航區:A型適用于 國際航區B型和Y型適用于國內航區Ⅱ、Ⅲ類航區YJ型適用于Ⅲ類航區內的小型鋼質和木質漁船,目前我縣漁業船舶所配置的大多數為Y型和YJ型救生筏。氣脹 式救生筏原則上應每年到專業的檢修站檢修一次。
二、救生筏的結構
救生筏由浮胎、蓬格、筏底、蓬帳、登筏梯、登筏拉手、安全閥、排氣閥、補排氣閥、內外扶手繩、首纜、扶正帶、平衡袋、海錨、反光帶、拯救環、充氣系統、照明系統等主要部件組成。
三、安裝
救生筏一般安裝在船上駕駛甲板或羅經甲板的兩舷邊上,整個系統由救生筏架,靜水壓力釋放器、救生筏及鋼絲繩組成,面向舷外的護欄必須清除以便可供救生筏自由釋放。
四、靜水壓力釋放器的功能。
靜水壓力釋放器有三種釋放功能,現場釋放有兩種,1拉開靜水壓力釋放器上端的桿銷.2用備用按扭頂開靜水壓力釋放器中間的小圓孔(心軸)3當船下沉到2— 4m時靜水壓力釋放器自動脫鉤釋放,同時當救生筏上浮時將易斷繩拉斷使救生筏與沉船分離,易斷繩直徑為4mm,其斷裂強度為2.2KN±0.4KN.
五、救生筏離船方法
如救生筏需現場打開:先將靜水壓力釋放器按第四條1、2方法釋放,然后將首纜拉出Y型5m,YJ型3.5m時就能啟動鋼瓶并充氣,筏體經充氣40秒左右就能成型,當人員進入筏內后將放置在筏的前門旁的一把可浮圓頭安全刀將與船體相連的首纜割斷。使救生筏盡快離開失事船只。
六、舾裝件和備品:
1、在筏的內外裝有一圈繩索。
2、在筏的前門有一把可浮圓頭安全刀。
3、在筏的前門有一個可浮救生環并聯有一根直徑4mm長30m的尼龍繩。
4、在筏內有一個應急朔料袋并掛在內扶手繩上內有經歷簿、說明書、緊急行動卡。
5、所有型號救生筏均有照明系統,在蓬帳頂部裝有一個示位燈,在筏內有一個照明燈用鋰電池作為電源。
6、首纜和拖帶繩相連,其斷裂強度為10KN。長度10-22m。
7、有一個海錨固定在筏尾。
8、 口糧、淡水、急救藥箱、救生信號、充氣器、急救夾、急救塞、手電筒等放在備品箱中,并固定在筏底上,筏槳放在槳袋中和備品放在一起固定在筏底上。
七、備品操作步聚:
1、當所有人員進入筏內以后,用圓頭安全刀將首繩割斷。
2、用槳劃水,使救生筏盡快離開失事船只,等待救助。
3、充氣器的使用:當筏體氣壓不足時補充氣體的工具。使用時將充氣器接頭接入充氣閥嘴即可充氣。(見示范動作)。
4、急救塞的使用: 當筏體發生漏氣時,查找到漏氣部位如屬小孔狀的,用急救塞順時針方向擰緊即可。(見示范動作)。
5、 急救夾的作用: 當發現漏氣處破洞小于急救夾面積時可使用急救夾。急救夾分上下兩層,先把下層塞進破洞內,再用上層夾住膠布,然后擰緊螺栓即可。(見示范動作)。
6、 信號設備的使用: 當目視距離內發現救助船只、飛機或過往船舶時、利用火箭降落傘或紅光煙火信號求救
7、 防水手電筒有兩節備用電池和兩粒備用電珠,可作照明和發送信號。國際求救信號為“SOS”,表述方法為三短三長三短(···- - -···)。(見示范動作)。
8、其他設備和備品的使用方法可參見說明書。
自扶正氣脹筏使用
救生筏平時包裝存放在玻璃鋼存放筒內,救生筏安裝在船舷專用筏架上,可將筏直接拋入水中,救生筏既可自動充脹成形,供遇險人員乘坐,如果船舶下沉太快,來不及將筏拋入水中,當船舶沉到水下一定深度時,救生筏架上的靜水壓力釋放器會自動脫鉤,釋放出救生筏。 救生筏是船舶配備用于緊急情況下脫離危險區域或從遇難船舶緊急撤離的救生設施和裝備,也可作為抗洪防災專用裝備。